惠灣市監審撤告字〔2024〕9號
惠州市英豐匯建材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1日,蔣鳳蘭向本局反映其本人身份被冒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備案),并向本局申請撤銷惠州市英豐匯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設立登記時將蔣鳳蘭設為監事的登記事項。由本局調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公司設立登記行為,現已調查終結,現將本局擬作出撤銷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告知如下:
經查明,你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設立登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白達新,你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提供的相關申請資料中有蔣鳳蘭的身份證信息,該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2007.05.24—2027.05.24。根據蔣鳳蘭本人提供的惠州市公安局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了蔣鳳蘭于2013年2月19日身份證丟失后于當日在惠州市公安局新村派出所補辦了新身份證,新身份證的有效期為:2013.02.19—2033.02.19,即從2013年2月19日起,蔣鳳蘭原有的舊身份證已經失效。經調查確認,惠州市英豐匯建材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19日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的系蔣鳳蘭失效的身份證件,登記事項中的監事職務不是蔣鳳蘭的真實意思表示。
以上事實有調查終結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撤銷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申請表等證據予以證明。
綜上所述,你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的規定,構成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公司設立登記的違法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開展調查。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同一登記包含多個登記事項,其中部分登記事項被認定為虛假,撤銷虛假的登記事項不影響市場主體存續的,登記機關可以僅撤銷虛假的登記事項。”的規定,本局擬撤銷2018年7月23日惠州市英豐匯建材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時將蔣鳳蘭登記為監事的登記事項。
對上述決定,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自被告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你公司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人:曾日光
聯系電話:0752-556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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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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